贵州黔峰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照翔 | 注册资本:6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314227961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长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49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批不合格的五香味从江香猪手撕腊肉35袋,其中拿了6袋到化验室进行检验并留样,剩余29袋均销售给了从江县原生态土特产专卖店,销售价格是42元/袋,生产成本是33.6元/袋,当事人现场提供有该批五香味从江香猪手撕腊肉的生产投料记录表,生产原辅料领用记录表,车间环境、工具清洗消毒记录表,肉制品生产杀菌记录表,肉铺烘烤工艺记录表,肉制品生产搅拌记录表,手撕腊肉卤制/油炸工艺记录表,产品入、出库记录表,销售清单,手撕腊肉检测报告。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9袋×42元/袋=1218元。违法所得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29袋×42元/袋-29袋×33.6元/袋=243.6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26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五香手撕腊肉进行抽样。
证据二:2024年1月26日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4520000703301261ZX)、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30131053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五香手撕腊肉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4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加工间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五香手撕腊肉的情况。
证据四:该批次五香手撕腊肉生产加工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单1套,证明当事人生产及销售该批次五香手撕腊肉的情况。
证据五:该批次五香手撕腊肉检查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食品进行检测。
证据六:召回公告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批次五香手撕腊肉进行召回的事实。
证据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4年3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从市监罚告〔2024〕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