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阿山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明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30RJBH0R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惠安县螺阳镇新霞村恒兴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4〕397号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标准,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经营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型号:TDT4257Z)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故涉案电动自行车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罚款(316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316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2
惠市监罚〔2023〕216号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标准,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经营的2辆同型号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改装位置及改装后的所有尺寸均一致;经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不合格项目可能影响到骑行人的人身安全,故涉案电动自行车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罚款(36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360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