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筑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民 | 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300505430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26号-2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24号
你单位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鄄城英森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电发票)1份,发票号码24372000000006335784,发票金额 177079.65 元发票税额合计23020.35元,价税合计200100元。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你单位已于2024年1月认证抵扣。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既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又属于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302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5.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六十罚款,即14295.64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 年第 2 号)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罚款60000元。因上述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同一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60000元。
74295.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