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爱仙 | 注册资本:5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691732410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上城区民安苑16幢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2026)浙0102民初12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6
(2026)浙0102民初1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黎平县凯顺母婴坊开泰路店,黎平县禧儿岛儿童城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0
(2025)浙0102民初24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1-26
(2021)浙0102民初11024号
劳动争议
芦*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2025)浙0102民初24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0
(2025)浙0102民初24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21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3日,当事人委托吴兴织里某制衣厂生产小领结碎花裙10条(90-130码各2条),委托生产价33元/条,共计330元。3月20日,以42元/条的价格向资阳市某婴儿用品店销售,共售出10条,总销售金额420元。2025年8月1日,资阳市某婴儿用品店销售的小领结碎花裙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抽检,检测结论是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供述,上述小领结碎花裙已下架,没有库存,可查实的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420-330=9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GB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第3.3“儿童纺织产品textileproductsforchildren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90码至130码均属于7岁以下儿童服装,另根据此国标第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1.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童装颈部存在绳带不符合此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参照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使得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意见,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420*2=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元。以上共计罚没93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GB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第3.3“儿童纺织产品textileproductsforchildren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90码至130码均属于7岁以下儿童服装,另根据此国标第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1.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童装颈部存在绳带不符合此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参照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使得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意见,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420*2=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元。以上共计罚没930元。
84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杭上市监处罚〔2025〕864号
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不实际开展生产活动,所销售的产品由其委托的服饰生产商加工生产。当事人制作带有“忆童乐”商标的服饰吊牌,由服饰生产商提供服装后加装吊牌后进行销售,标签显示生产单位是杭州吉童服饰有限公司。2025年3月1日,当事人从台州市某供应商处采购夏季针织裤5条,进货价27元/条,共计135元。加装吊牌后,以33元/条的价格向四川省眉山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共售出5条,总销售金额165元。2025年7月14日,该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夏季针织裤经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抽检,检测结论是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供述,上述夏季针织裤已下架,没有库存,可查实的货值金额共计165元,违法所得165-135=3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夏款针织裤因标签上所标的纤维含量超出5%允差,被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参照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使得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意见,本案可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1.5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1.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65*1.5=247.5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以上共计罚没277.5元。
247.5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