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忆时香滋味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春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3MA4PDAFT8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盛世茶都29栋10318、10328、10298、1028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3〕135号
2022年4月19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饭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1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FJ2202338《检验报告》、№: FJ2202339《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上述饭碗、筷子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2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3月13日,本局继续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勺子(自行消毒)、饭碗(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30日、2023年3月31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 FJ2300957《检验报告》、№:FJ2300956《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上述勺子、饭碗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餐具主要有筷子、饭碗、盆子、勺子、碟子等,餐具使用前的清洗消毒流程为先用立白牌的洗涤剂清洗,再放开水里面煮二十分钟,最后使用高温消毒柜消毒30分钟。但经本局抽检,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且经本局责令整改后经抽检依然不合格,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