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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得顺总店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84W7930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净月开发区新园小区39号楼1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行处字[2023]2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姜”购进了10公斤,进价为每公斤27元,售价为每公斤28元。2023年6月28日当日抽检时,抽检基数为6公斤,每公斤销售28元,违法所得:(销售价格28元/公斤-进价27元/公斤)×抽检基数6公斤=6元,无库存。该店经营抽检报告显示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姜已构成了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由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得顺总店生鲜超市,落实索证索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货方资质、产地证明、“姜”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在采购“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时存储条件符合要求,且进货时不知道被抽检批次农产品“姜”是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发现有因食用该同批次“姜”产生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初次违法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的解读,该条款并不是机械地要求行政机关对所有当事人一律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应当有一定的裁量权,鉴于监管部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违法所得不予没收:建议依法对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得顺总店生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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