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素月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素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BTET965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三禾路26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江仙华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7号
2024年3月6日,当事人浦江县素月小吃店在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三禾路262号厨房内,使用超过2米的波纹管将燃气气瓶与灶台进行连接,未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1.7条和6.1.8条的规定,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的规定,2024年3月6日9时35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向你(单位)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18时前,更换长度不超过2米的连接管道,2024年3月7日9时20分,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逾期未整改。后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前完成整改,经现场测量连接灶具与燃气气瓶之间的软管长为1.4m。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非居民个人燃气用户,未造成安全事故且于2024年3月8日复查时已整改,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83“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用于经营的)燃气用户,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浦江县人民政府仙华街道办事处
2024-03-17
2
浦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24号
2024年01月04日22时左右,当事人浦江县素月小吃店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三禾路262号门前随意堆放塑料袋、废纸等等生活垃圾,占地面积0.2平方米。2024年01月05日0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5日10时前将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2024年01月05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
?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
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经责令改正后,及
时将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