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建泉州景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春景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9235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7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2
(2024)闽0504民初49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紫精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景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2
2021-03-24
(2021)闽05民终204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福建泉州景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9-16
2014-09-16
(2014)丰民初字第295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付**与福建泉州景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泉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5号
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整
12657.00元
泉州市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30
2
泉市监三处罚〔2022〕50号
1.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上述不合格姜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提供上述姜的购进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构成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2.当事人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2-05-2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的姜用做食品原料,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6000.00元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