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明区云林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立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3MA190LLD4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原机车厂大门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13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2024年2月26日生产的朝族泡菜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提供出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投料及生产记录、销售台帐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
3、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38盒,销售了133盒,退货销毁5盒,销售单价为5元/盒,以上不合格产品案值合计为690元,违法所得为6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F24BZ0044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排查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复印件、产品召回及处置记录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所附相关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