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佃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4312703477L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永馆路北信用社西邻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31
2017-09-01
(2017)苏1181民初6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6809刘**与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沾市监处罚﹝2026﹞1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违法网络交易的线索及附件电子数据固定文书,涉嫌违法网络交易线索为: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发布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广告,广告语含有改善细纹,增强弹性,在药监局核查到该产品备案功效为保湿,涉嫌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为查明事实,2025年11月13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淘宝网店进行了检查,并于2025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本人于 2026.11.8日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的名为“滋养保湿熊津化妆品正品蕊痕黛露净粹滋润精华乳补水保湿限量版”的产品(订单号:【48665218716831085421,商家名称:【美人美妆化妆品])。购买时,该商品页面宣传其具有“滋养”等功效(附截图证据),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擅自扩大产品使用功效,涉嫌欺诈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淘宝网店进行了检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基于涉案产品“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与“滋养保湿熊津化妆品正品蕊痕黛露净粹滋润精华乳补水保湿限量版”均由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且发布的广告均涉嫌使用虚假的功效宣称表述,故并案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名称为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注册了淘宝店铺,店铺名称为“美人美妆化妆品”,店铺法定代表人为赵佃才,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永馆路北信用社西邻,主要经营化妆品。 一、由于看到其他网络店铺使用类似用语,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在淘宝网店使用“上海维娜化妆品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眼霜改善细纹增强弹性紧实”表述宣传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关功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功效宣称的相关证明及出处,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当事人在得知上述宣传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于2025年11月13日删除了上述宣传语。“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的销量是1件,销售额113元。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信息查询,“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为普通化妆品,其功效宣传为保湿,无改善细纹,增强弹性功效宣称。 广告费用的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开始使用上述宣传用语,于2025年11月13日删除。经检查,相关宣传用语为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的运营团队设计制作及发布,但当事人为了增加销量参加了阿里妈妈万相台无界版服务,由淘宝网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点击量确定。经查询,“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在阿里妈妈万相台无界版服务的推广费用为579.03元。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的广告费用认定为579.03元。 二、为了增加店铺流量,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在淘宝网店使用“滋养保湿熊津化妆品正品蕊痕黛露净粹滋润精华乳补水保湿限量版”表述宣传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关功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功效宣称的相关证明及出处,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当事人陈述于2025年11月13日删除了上述宣传语。执法人员通过工作人员现场操作登录淘宝平台后,确认这款产品的宣传情况未使用“滋养保湿熊津化妆品正品蕊痕黛露净粹滋润精华乳补水保湿限量版”上述宣传用语,目前的宣传用语为“熊津化妆品正品蕊痕黛露净粹滋润精华乳补水保湿限量版”。经查,涉案产品在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的销量是0件,无销售额。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信息查询,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其功效宣传为保湿和舒缓,无滋养功效宣称。 广告费用的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开始使用上述宣传用语,于2025年11月13日删除。经检查,相关宣传用语为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的运营团队设计制作及发布,但当事人为了增加销量参加了阿里妈妈万相台无界版服务,由淘宝网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点击量确定。经查询,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在阿里妈妈万相台无界版服务的推广费用为100.31元。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的广告费用认定为100.31元。 三、2025年12月15日我局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沾市监协查〔2025〕09008号),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沪药监稽业〔2025〕354号):蓓霓芬眼周护理精华素是上海维娜备案的产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4013034,备案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该产品的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均为上海维娜
罚款4076.04元,上缴国库。
4076.04元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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