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佃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4312703477L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永馆路北信用社西邻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31
2017-09-01
(2017)苏1181民初6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6809刘**与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沾市监处罚﹝2026﹞109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举报人于2026年3月13号在其微信视频号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美妆集结号”花费80元购买卸妆乳,订单号:3734975289006116097商家宣称此卸妆乳宣传孕妇可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孕妇适用类化妆品属于新功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宣称新功效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商家售卖的卸妆乳为普通化妆品,宣称孕妇可用属于虚假宣传,该产品为不合格孕妇可用护肤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日开始使用上述宣传用语,于2026年3月25日下架该产品。从2026年1月2日至2026年3月25日通过微信视频号平台店铺共销售3支,退货3支,销售额为252.84元,已全部退款。经检查,相关宣传用语为滨州兰之蕴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的运营团队制作及发布,没有制作和发布费用。但是平台每月售出均有技术费用,费用为11.04元。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的广告费用认定为11.0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71.76元,上缴国库。
71.76元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