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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越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C80UBJ3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2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调查,公司使用的“龙工”叉车是于2024年5月份在麻城市白果镇叉车经销商处购买,没有购买合同及花票。车辆铭牌信息如下:平衡重式叉车 型号CPC 配置号30-EQ26 额定起重量3000KG 产品编号0D8113065R4106478 自重4450KG 制造许可证号TS2510A12-2026 制造日期20240317 车架号被询JR32077 特种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06478 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该公司使用的叉车自购买后就开始使用,至检查时一直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也没有按周期检验没有检验报告。操作人员黄行不能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申请检验,操作人员办理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件,综上,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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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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