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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新生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314628941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南纬二路以北、蔡氏造纸以北综合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6)赣0482民初665号
劳动争议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6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毓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3
2025-07-30
(2025)赣04民终159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北投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崇左东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4-08
(2024)赣0482民初8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广西崇左东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5
2025-04-08
(2024)赣0482民初8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广西崇左东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九江市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6
2024-09-06
(2024)鄂0104民初8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7
2023-08-24
(2023)赣0482民初1243号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共青城市炳阳建材部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8
2022-06-21
(2022)浙0111民初2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美卡叉车属具有限公司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9
2021-08-11
(2021)赣0482民初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联航塑料挤出机械有限公司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0-11-25
(2020)赣0482民初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0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毓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7
2022-06-23
(2022)浙0111民初2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美卡叉车属具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2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14
2021-09-16
(2021)赣04民终1764号
劳动争议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9
2021-07-13
(2021)赣04民辖终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联航塑料挤出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04-29
2021-03-12
(2021)赣04民终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31
2020-11-24
(2020)赣0482执61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2-25
2020-11-26
(2020)赣0482民初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049.6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31
2020-04-16
(2020)赣0482民初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11
2020-09-30
(2020)赣04民辖终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0-09-25
2020-08-10
(2020)赣0482民初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252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1-02
2019-09-10
(2019)赣04民终17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楠翔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生产了1440米HDPE缠绕增强结构壁管(规格型号:HDPE B DN300 SN8,商标:中洪),分别于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9日、2025年1月11日以86元/米的价格出售240米,82元/米的价格出售510米,80元/米的价格出售516米。上述产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抽检检测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复检,灰分(%)检验项目达不到≤3%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除已出售的1266米和检验样品3米、备用样品3米(均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外,剩余的168米上述不合格批次HDPE缠绕增强结构壁管被我局依法封存。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人工成本、原材料、天然气电力费用、制造费用等方面核算,生产成本为70元/米。当事人已售上述产品的平均价格为81.94元/米,涉案产品总数为1440米,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17997.56元。已售产品共计103740元,已售产品生产成本共计8862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5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168米不合格批次HDPE缠绕增强结构壁管; 2.没收违法所得15120元; 3.处以罚款11799.77元。 (合计罚没26919.77元,上缴国库)
11799.77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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