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瑾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令凯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91MA1YF09RX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东至丙六十路南至丙六十四路西至乙八路北至乙九路雨润·星雨华府2#地块5【幢】4单元807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5
(2023)苏0381民初14328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义乌星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瑾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20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YF09RXA),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以东、皓月大路以南吾悦广场项目二期商业10A-10C、12A、12B、13A、13B、15-18号20-12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其表示该地址仅为线上运营部门,现场不经营产品。顾客通过线上店铺下单该产品后,由生产单位直接发货,因此,当事人现场无被投诉举报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后台数据,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1家店铺,店铺名称为娇玲珑旗舰店,被举报产品儿童秋千的广告为2024年9月2日发布,宣传内容为“室内户外都可以玩,安装简单,承重200斤”“承重400斤,大人可坐”;折叠椅的广告为2024年2月21日发布,宣传内容为“一椅两用,承重600斤”;小推车的广告为2023年12月16日发布,宣传内容为“载重100斤”。针对被举报产品发布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承认其宣传的内容没有任何依据。上述产品的生产单位其中儿童秋千厂家是个人,地址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折叠椅厂家是个人店铺,地址在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小推车的厂家是霸州市颖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王青口村568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生产单位的个人店铺信息和相关证照信息。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经销商资质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到期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截至检查当日,儿童秋千销售29单,折叠椅销售2736单,小推车销售1363单。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广告是由当事人员工金彦臣负责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制作1条广告,支付其费用50元,和工资一起结算。因此,本案共计3条广告,广告费用共计150元。
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产品的广告,无相关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7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比较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450.00元行政处罚。
请审批。
45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6-30
2
长市监宽处罚〔2024〕218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
现已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打磨片的上架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宣传页面上使用“一张顶十张”等用语,为同日由其员工金彦臣制作、发布,所宣传内容无依据,并无法考证;当事人所销售的塑料凳子宣传页面上使用“承重500斤”等用语,上架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为同日由其员工金彦臣制作、发布,所宣传的‘承重500斤’为质量单位,在产品检验报告未直接显示,与检验报告中强度试验荷载项最大数值1000N(约等于质量102KG物体所受重力)并不相符。劳动合同显示每制作发布一款产品广告提成费用为50元,两款产品广告费用共100元。
另据调查,标有上述广告用语的产品打磨片及塑料凳子分别于2024年5月20日和2024年7月21日下架。打磨片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累计销量共计61个,进价6.99元/个,售价8元/个。塑料凳子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累计销量共计28个,进价25.65元/个,售价33元/个。
2024年5月8日,宽城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的案件线索,案件线索信息显示当事人‘天猫’商铺(店铺名称:娇玲珑旗舰店)所销售的打磨片宣传页面上使用“一张顶十张”等用语;2024年5月24日,宽城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塑料凳子宣传页面上使用“承受500斤”等用语。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本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5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
当事人所销售的打磨片的上架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宣传页面上使用“一张顶十张”等用语,为同日由其员工金彦臣制作、发布,所宣传内容无依据,并无法考证;当事人所销售的塑料凳子宣传页面上使用“承重500斤”等用语,上架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为同日由其员工金彦臣制作、发布,所宣传的‘承重500斤’为质量单位,在产品检验报告未直接显示,与检验报告中强度试验荷载项最大数值1000N(约等于质量102KG物体所受重力)并不相符。劳动合同显示每制作发布一款产品广告提成费用为50元,两款产品广告费用共100元。
另据调查,标有上述广告用语的产品打磨片及塑料凳子分别于2024年5月20日和2024年7月21日下架。打磨片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累计销量共计61个,进价6.99元/个,售价8元/个。塑料凳子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累计销量共计28个,进价25.65元/个,售价33元/个。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第37条违法程度较轻“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 10 万元以下的;”的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的罚款”,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较为适当。
综上,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瑾依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发布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12-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