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聚锦全屋智能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迎冬 | 注册资本:6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3MA7MWHNY5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北京路中南国际商贸城2区4栋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5〕189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购进了10个“2.5寸光明款高光效筒灯”来售卖,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前销售出该产品8个,销售给抽检人员1个,剩余1个留在店内备检。当事人购进“2.5寸光明款高光效筒灯”10个,15元/个,共150元,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至立案当日,当事人共销售出“2.5寸光明款高光效筒灯”9个,违法所得一共1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第五十条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2.5寸光明款高光效筒灯”1个;
2、罚款202元;
3、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02.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