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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桦南供销合作社永胜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0Y62364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桦南永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特普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稳定性复合肥料。该稳定性复合肥料是石家庄市特普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金亚肥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7日生产的,总养分≧48%,N-P2O5-K2O26-10-12,40kg/袋,购进数量4吨(100袋),2700元/吨(108元/袋),共计10800元。因销量欠佳,当事人2026年4月15日驾车将79袋化肥送至石家庄市特普肥业有限公司退货处理,2026年4月16日办理退货,退还金额8532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3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该批次不合格稳定性复合肥料21袋,店内库存为0。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按要求启动召回,因售出涉案化肥已投入使用,未能完成召回。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特普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稳定性复合肥料。该稳定性复合肥料是石家庄市特普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金亚肥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7日生产的,总养分≧48%,N-P2O5-K2O26-10-12,40kg/袋,购进数量4吨(100袋),2700元/吨(108元/袋),共计10800元。因销量欠佳,当事人2026年4月15日驾车将79袋化肥送至石家庄市特普肥业有限公司退货处理,2026年4月16日办理退货,退还金额8532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3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该批次不合格稳定性复合肥料21袋,店内库存为0。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按要求启动召回,因售出涉案化肥已投入使用,未能完成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2457元;2.没收违法所得462元。
2457.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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