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煌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凤莲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MADLXCLM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哈南三路22号A栋1-1门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核查,现场检查铁皮房内正在粘贴“俄罗斯蒲公英蜂蜜”的标识标签的蜂蜜是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发货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了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仓配一体服务合同。该“俄罗斯蒲公英蜂蜜”标签与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在绥芬河市思蜜园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的进口天然蜂蜜标签一致,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在进口蜂蜜库存不够销售的情况下从哈尔滨市正华蜂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蜂蜜,并要求其不粘贴标签,同时要求当事人帮助其粘贴与进口蜂蜜标识一样的图案标签及标注“原产国:俄罗斯;配料:蒲公英蜂蜜;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名称:俄罗斯斯拉夫尼蜂蜜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CRUS04011812010013;经销商名称:绥芬河市俄蜜王俄货(绥芬河市雅思娜食品店、亚思达经贸有限公司等与当事人相关的店铺)”的中文标签。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提供了绥芬河市思蜜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销售产品的出库单、转账记录;哈尔滨市正华蜂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出厂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
经调查和协查回函结果显示,2025年1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铁皮房内正在粘贴“俄罗斯蒲公英蜂蜜”的无标签蜂蜜是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以每瓶20元从哈尔滨市正华蜂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国产蜂蜜,共购进2000瓶蜂蜜,又以每瓶25元向外销售,包材打包和快递费为每瓶4.6元,每瓶销售利润为0.4元,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国产蜂蜜粘贴进口蜂蜜标识的蜂蜜共销售了1530瓶,2025年1月1号到7号销售和库存以到仓库检查时查封的情况为准,现场查封了未贴标签的蜂蜜323瓶,国产蜂蜜已粘贴标识的蜂蜜库存为110瓶(52瓶黄标蒲公英蜂蜜、28瓶红标蒲公英蜂蜜、30瓶绿标椴树蜂蜜)据此认定2025年1月1号到7号销售蜂蜜37瓶。经计算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共用国产蜂蜜标签粘贴进口蜂蜜标签1677瓶,已销售1567瓶,快递费用7208.2元,该费用为绥芬河市乳蜜达经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食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罚款,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08.2元。
2、罚款人民币:3604.1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812.3元。(上缴国库)
3604.1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