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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刘河镇蕲北农机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笠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6BGL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刘河镇桥北大道16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从货车司机处购进该批次精制基础油20瓶。规格型号:2L/瓶 40,商标:长增,标称生产单位:文昌湖区萌水镇长增润滑油厂。进价20元/瓶,售价25元/瓶。2025年9月9日,本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精制基础油进行抽检。2025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510825)。报告显示:① 检测项目闪点(开口),计量单位℃,检验方法GB/T 3536-2008,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225,检测结果208,单项判定不合格;②检测项目运动黏度(100℃)计量单位mm2/s,检验方法GB/T 265-1988,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12.5~<16.3,检测结果7.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闪点(开口)、运动黏度(100℃)项目不符合GB 11122-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510825)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蕲春市监检鉴结〔2025〕094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要求复检。 上述精制基础油除备样2瓶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检测2瓶),抽样检测2瓶由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支付费用50元,故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精制基础油货值金额为500元(25×20=500)。因当事人未提供交税单据,故违法所得为450元(25×18=45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中国人大网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释义的第三条第(4)项“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精制基础油2瓶; 2、罚款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950元。
5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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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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