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卫国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74177931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磨市镇磨市村三组1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0
(2021)鄂0528民初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磊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1-10-19
(2021)鄂0528民初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磊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28
(2017)鄂0591民初5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2
2017-11-23
(2017)鄂0503民初886号
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兴业土特产购物中心,谢*
裁判文书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3
2017-08-10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4
2017-07-18
(2017)鄂0503民初886号
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兴业土特产购物中心,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25
2018-09-26
(2018)鄂0591执16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8-06
2018-03-20
(2018)鄂0503执330号
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4694.95元
执行案件
3
2018-07-19
2018-04-19
(2018)鄂0591执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7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7-12-29
2017-11-06
(2017)鄂0591民初5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19.94元
民事案件
5
2017-12-19
2017-10-23
(2017)鄂0503民初886号
合同纠纷
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兴业土特产购物中心、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837.9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生产的160g烤鱼尾(烧烤味),其使用的外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显示:“能量1124千焦/100g;蛋白质41.0克/100克;脂肪10.1克/100克;碳水化合物3.1克/100克;钠1055毫克/100克”。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2月10日由河南太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WSP202402859)显示:“160g老巴王烤鱼尾(烧烤味)能量和各项营养成分含量为:能量1256千焦/100g;蛋白质34.2克/100g;脂肪15.6克/100g;碳水化合物5.7克/100g;钠1010毫克/100g”。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该产品在保质期内的脂肪含量应≤12.12克/100克(10.1克/100克×120%),该产品的脂肪含量实际检测数值15.6克/100g已超出了产品外包装标示值的最大允差范围。
当事人从2024年11月30日研发后开始生产160g“老巴王烤鱼尾(烧烤味)”,截止案发时未改变生产工艺。当事人从安徽锦泰印务有限公司购进了4批外包装袋。其中2025年6月10日购进入库的外包装袋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与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生产的涉案食品一致,共购进6600个,其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数据因印制排版时错误,形成了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该批包装袋于2025年7月15日用掉600个用于生产涉案产品,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自行检查仓库时发现排版错误后,将已领用的1000个和仓库库存的5000个该批次外包装袋报损并销毁。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共生产了600袋涉案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按单价12元/袋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200元(12元/袋×600袋)。根据160g“老巴王烤鱼尾(烧烤味)”《鱼尾成本(烧烤)250斤鲜鱼》,《增值税专用发票》,“烤鱼尾(烧烤味)原料用量”和各种原材料《采购进货单》核算,每袋烤鱼尾(烧烤味)生产成本及税收8.405元,成本共计5043元(8.405元/袋×600袋)。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违法所得2157元(7200元-504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57元。
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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