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洪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331889756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五龙阳光安置房小区(江南大道53号)商业C楼附属楼1-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4﹞203号
现查明:2019年7月4日,县医院制定《检验试剂议价采购实施方案》,决定对检验试剂类产品进行公开比选和成本议价核算进行招标采购,对检验科、输血科使用的检验试剂、辅助性耗材包括(项目所需设备、仪器、维修、保养、配件、质控品、定标液、清洗液等消耗性材料)进行项目打包、按照成本核算比例进行议价谈判采购。县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依据该方案以邀标议价的方式邀请包含重药公司在内的7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与议价,就生化、化学发光、微生物(细菌)、血球、尿液分析、血凝、输血共7个项目进行统一议价,每家公司的报价可以多个,但不得超过2个项目中标。通过上述方式,重药公司以化学发光项目业务量比例23%的报价取得了化学发光项目的试剂耗材供应资格。2019年7月15日,县医院与重药公司就化学发光项目购销事宜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阳光挂网采购《购销合同书》,就合同内容、价格与支付、质量与检验、交货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并附有挂网产品明细:甲胎蛋白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等13种产品,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由重药公司提出申请,县医院安排一年一续签,不另外对外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2020年,重药公司又取得了县医院输血项目的耗材供应资格,结算比例为该项目业务量的28.2%。该项目耗材供应资格的取得,也未经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2020年7月,华嘉公司与重药公司达成合作,为重药公司供应化学发光项目和输血项目配套耗材,重药公司向县医院配送上述耗材。据重药公司提供的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华嘉公司中标县医院输血科发光项目,由重药公司将华嘉公司商品配送到县医院,重药公司向华嘉公司支付首批货款五十万元,配送费按4.5%计算,华嘉公司负责医院的售后服务和回款工作,重药公司支付货款之日起,华嘉公司负责医院入库后30天内将货款收回给重药公司。”重药公司与华嘉公司从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一直以上述方式进行合作,为县医院供应输血和化学发光项目配套耗材,在此期间,县医院分别按化学发光项目实际业务量的23%和输血项目实际业务量的28.2%的比例给重药公司回款结账,其中,重药公司获取4.5%作为耗材配送费,华嘉公司获取18.5%(化学发光)和23.7%(输血项目)作为耗材销售收入。2022年9月重药公司退出上述耗材配送业务,经县医院同意后,将配送权转给华嘉公司,由华嘉公司直接向县医院配送,县医院未重新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华嘉公司与湖北九州通佳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首付款13万元,仪器合作保证金2万元,共计支付15万元,购进了一台输血项目设备(迈瑞化学发光分析仪CL-2000i)。合同约定:合作期限5年,华嘉公司需向湖北九州通佳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平均每年采购32万元的试剂,5年后华嘉公司完成协议约定的采购试剂总量,并支付完试剂货款,该设备将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华嘉公司。2020年8月华嘉公司将该输血项目设备通过重药公司免费投放给医院使用。2020年9月2日,华嘉公司与湖北丰隆泽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采购一台化学发光项目设备(亚辉龙化学发光测定仪iFlash3000-C),协议约定:华嘉公司支付5万元的保证金,合作期限5年,合作期内华嘉公司需向湖北丰隆泽科工贸有限公司采购的试剂总量应不少于375万元,5年后华嘉公司完成协议约定的采购试剂总量,并支付完试剂货款,退还保证金或转为试剂货款。2021年9月华嘉公司将该设备通过重药公司免费投放给县医院使用。上述两台设备均未进入县医院固定资产财物管理账目,并由华嘉公司和重药公司共同合作为其供应配套耗材。重药公司于2020年9月至2022年9期间向县医院配送化学发光项目及输血项目配套耗材,县医院给重药公司回款结账金额共计3918513.93元,其中华嘉公司获销售收入3129359.49元。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31日,由华嘉公司直接向县医院销售并配送化学发光项目及输血项目配套耗材,县医院分别按化学发光项目实际业务量23%和输血项目实际业务量28.2%的比例给华嘉公司回款结账共计2210148.64元。由于县人民医院是按季度以项目业务量的比例进行回款结算,不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销差进行结算,县医院和华嘉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因计算的时间节点不一致导致数据不尽相符,且免费投放的设备进入医院的时间也无法精准确定,县医院也不能提供耗材入库台账,故华嘉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对华嘉公司处罚款200000元;2、对重药公司处罚款150000元。
350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