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宸康硒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国康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2MAB30GDP0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古堰工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5〕96号
当事人违反食品生产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违反食品生产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