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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张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59439466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705号创新大厦D座810、81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6
(2026)浙0402民初53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龙湖怡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湖怡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龙湖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2
(2026)浙0483民初29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瑞科商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6
(2025)浙0502民初144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4
(2026)浙0402民初7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凯瑞米兰公馆业主委员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5
(2025)浙0604民初9984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上虞区百官街道阳光新城业主委员会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1
(2025)浙0402民初1047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科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09-09
(2025)浙04民终2550号
合同纠纷
桐乡荣金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睿钇置业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7-30
(2025)浙04民终1940号
合同纠纷
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场业主委员会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7-30
(2024)浙0402民初8732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元一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5
(2025)浙0523民初28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9
(2025)浙0502民初144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7
(2024)浙0402民初6584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3
(2024)浙0402民初6584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5
2022-11-30
(2022)浙0402民初6472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秀洲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24
2022-06-15
(2022)浙0402民初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善合协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起负责南浔风华苑小区一期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该小区一期共有电梯36台,均正常运行。期间由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赵志祥实地负责风华苑小区一期36台在用电梯的维修及保养工作。当事人承认其在2026年3月19日的维保中2幢二单元这台电梯只扫码打卡而实际未进行维保,维保人员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期间存在虚假填报电梯维保数据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要求。当事人与该小区物业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签订电梯委托维保合同,根据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保养日起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关于涉案的电梯维保费用为2544元/台/年,按照一年维保24次计算,每台电梯平均单次费用为106元。当事人2026年3月19日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涉案的1台电梯开展维保作业,故违法所得为1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6元,合计罚没款10106元(大写;壹万零壹佰零陆),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2
安市监处罚﹝2025﹞53号
主要违法事实:目前当事人是灵峰街道安吉美颂现代城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安吉美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电梯的产权单位,双方签订协议由当事人负责该小区24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2024年9月26日晚至2024年9月27日凌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当事人维保人员莫某需要对安吉美颂现代城小区8幢3单元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EC06148(22))、9幢1单元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EC06147(22))、9幢2单元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EC06146(22))进行15日一次的日常维护保养。当事人维护保养人员莫某在上述时段,未对8幢3单元电梯、9幢1单元电梯、9幢2单元三台电梯进行任何维保,因此,在执法人员调取查看安吉美颂现代城小区监控视频时,未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在上述时间段中对8幢3单元电梯、9幢1单元电梯、9幢2单元电梯轿厢中进行电梯维保。据当事人维保站站长张某某陈述,该公司维保人员莫某未在上述时段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在后续过程中,也只是在湖州智慧电梯系统内上传了保养记录,并没有对8幢3单元电梯、9幢1单元电梯、9幢2单元电梯实施实际的维保,目前该维保人员莫某已离职。根据当事人与安吉美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当事人在维保合同期限(2024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内对安吉美颂现代城小区的24台电梯提供有偿维保服务,目前正处于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期维保费:每年3200元/台,半月维保是一个月2次,每年24次,相当于每次133.33元/台,本次收入为400.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3
平市监处罚﹝2024﹞659号
主要违法事实: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2024年10月8日的电梯维保中,未对熙景诚品苑4号楼西电梯(设备代码:3110*********0120,出厂编号为F8N98E13)进行维护保养,在2024年10月9日的电梯维保中,未对熙景诚品苑4号楼东电梯(设备代码:3110*********3241,设备识别码:FT224209)进行维护保养,截止2024年11月12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4
桐市监处罚﹝2024﹞259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与杨某某(电梯产权人)签订电梯日常维保合同,约定于2024年01月10日至2025年01月09日,由当事人对位于桐乡市凤鸣街道灵安集镇灵安路248号凤鸣悦馨宾馆内的一台电梯(设备代码:S320*****174112,登记证编号:梯11浙F23991(18))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合同金额3600元,形式为半月维保,含年检费用480元,认定单次维保费用为130元。2024年09月27日,当事人公司的维保人员邵某某对上述电梯维保时,在门口进行手机签到签退,未进入电梯进行实际维保。该电梯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中有三次维保记录,分别为2024年08月28日也由邵某某维保,2024年09月12日由何某某维保,邵某某确认仅09月27日当天未进行实际维保,该次违法所得共计130元。当事人对本次事件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另查明: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于2024年06月30日到期,2024年07月15日,当事人与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因未来得及在“嘉兴智慧电梯”系统中变更维保单位,所以7月上旬的维保记录未能在系统中上传。当事人称7月上旬的维保记录在2024年07月11日至12日所做,其纸质维保单为后补,29台电梯维保记录均由杨某某签字,但因7月11日监控视频已被覆盖,且有第三方证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有维保行为发生,故不予认定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杨某某与方某某于2024年07月26日对该医院中的三台电梯(FT018542,FT018543和FT151456)进行维保时,未对轿厢内的应急照明、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登进行测试,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根据当事人与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的维保合同及其陈述,其维保电梯单次价格为231.48元/台,此次违法所得共计694.44元。还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2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详见桐市监处罚〔2024〕1146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824.44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贰拾肆元肆角肆分);2.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824.44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贰拾肆元肆角肆分);2.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5
嘉南市监处罚﹝2024﹞38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25日,被处罚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某小区的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在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整(大写壹佰柒拾伍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在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整(大写壹佰柒拾伍圆整)。
38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6
平市监处罚﹝2024﹞368号
主要违法事实:<spanstyle="white-space-collapse:preserve-breaks;">2023年09月27日,平湖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每台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275元/月),由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平湖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在用的两台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span><spanstyle="white-space-collapse:preserve-breaks;">。在2024年02月19日、2024年03月07日的两次维保中,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对上述两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日期间隔均已超过15日,以及在2024年03月07日时未切断电源(停机)维保,也未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内容进行维保。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50元。  </span><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T5002-2017)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罚款44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T5002-2017)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罚款44000元。
44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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