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小河镇领鲜果蔬烟酒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BQXFE86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小河镇小河社区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烟处﹝2025﹞第005号
2025年1月16日11时2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旬阳市小河镇领鲜果蔬烟酒超市向当事人李双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仓库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27条、中华(硬)3条、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金中支)1条、玉溪(软)3条、延安(红韵)4条、双喜(硬经典1906)4条、泰山(平安)2条、泰山(心悦)4条、南京(九五)1条,共计壹拾个品种伍拾壹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李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旬烟存通字〔2025〕第005号]),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旬阳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进货总额:壹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4170.00)10%的罚款,计: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整(¥1417.00)。
1417.00元
旬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22
2
6109280202510003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元
旬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