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055723994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4栋A单元27-28层2701-27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3
(2020)鄂0105民初3505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刘**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闽东国际城业主委员会,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0-09-17
(2020)鄂0105民初3505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刘**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6
2020-12-10
(2020)鄂0105民初3506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刘**与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6
2020-12-10
(2020)鄂0105民初3505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刘**与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10
2020-11-06
(2020)鄂01民辖终708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0-11-10
2020-11-06
(2020)鄂01民辖终709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2006年5月23日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位于武汉市汉阳钟家村的闽东中天国际城(以下简称闽东国际城)签订《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闽东国际城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委托闽东国际城物业服务中心负责闽东国际城项目范围内电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委托范围涵盖闽东国际城项目内商业、公共区域等所有用电场景的电费收取。闽东国际城小区共有2块总电表:(1)户号:4206639930190,户名: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用电类别: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交流10kV,用电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道琴台社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钟家村,供电区域:闽东国际城小区商业东区一楼商场、四层办公区域、商业西区1-3层;(2)户号:4200903386693,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分公司;用电类别: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交流10kV,用电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道西桥社区汉阳大道140号,供电区域:以项目公共区域和机房用电为主,商业区域包含3A座、3B座。
2025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闽东国际城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该小区收取电费时未公示电费收费标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对电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当事人当场改正。2026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对电费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
现场检查同时还发现,当事人在闽东国际城小区对于转供电环节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收费标准为0.84元/度。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向3名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票据,证实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收费标准为0.84元/度。当事人向本局提供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电费账单、电费明细和电子发票,显示:2023年7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5122元/千瓦时;2023年8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6191元/千瓦时;2023年9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6137元/千瓦时;2023年10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4412元/千瓦时;2023年11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4163元/千瓦时;2023年12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6934元/千瓦时;2024年1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6215元/千瓦时;2024年2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6008元/千瓦时;2024年3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3889元/千瓦时;2024年4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4028元/千瓦时;2024年5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4054元/千瓦时;2024年6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4962元/千瓦时;2024年7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1644元/千瓦时;2024年8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1892元/千瓦时;2024年9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2545元/千瓦时;2024年10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3406元/千瓦时;2024年11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5093元/千瓦时;2024年12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6951元/千瓦时;2025年1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70831元/千瓦时;2025年2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65546元/千瓦时;2025年3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64126元/千瓦时;2025年4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65455元/千瓦时;2025年5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66606元/千瓦时;2025年6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65947元/千瓦时;2025年7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工商业电费的单价为0.68516元/千瓦时。证实当事人存在对于转供电环节向终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73000元。
73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