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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雄飞注册资本:22105.2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3MA36WUNG1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人民政府6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3
(2026)赣0123民初1034号
检验合同纠纷
安义县人民法院
2
2026-05-07
(2026)赣0123民初3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义县人民法院
3
2026-04-09
(2026)赣0123民初283号
合同纠纷
安义县人民法院
4
2025-11-12
(2025)赣0123民初25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黄*,刘*
安义县人民法院
5
2025-10-27
(2025)赣民终2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5-02-17
(2024)赣01民初5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1-06
(2024)赣0123民初2854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南京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8
2023-12-08
(2023)赣0123民初1872号
票据纠纷
江西凌生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9
2020-11-06
(2020)赣0123民初15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1-10
(2022)赣0123民初28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与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7194.44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2
2022-03-17
(2022)赣0123执468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02
2022-03-10
(2022)赣0123执4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849286.57元
执行案件
4
2020-12-31
2020-11-18
(2020)赣0123民初15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5
2019-06-25
(2019)赣0123执61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付*与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19588.00元
执行案件
6
2019-05-30
2019-04-29
(2019)赣0123民初6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王*等与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25
2018-12-29
(2018)赣0123民初157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付*、吴**与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19176.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5-25
2019-05-07
(2019)赣01民终87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30
2018-11-19
(2018)赣0123民初1376号
名誉权纠纷
南昌绿地潦河置业有限公司与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安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查,绿地控股集团江西区域管理总部(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与海拓公司在2017年就建立了委托权证代办业务合作关系,由该公司负责南昌绿地项目产权代办业务时就已经设计好采用格式条款的制式合同《房屋权证代办业务合作协议》。当事人于2019年同海拓公司签订《房屋权证代办业务合作协议》,委托海拓公司为旗下开发项目绿地国际花都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代办业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完成楼栋房管局及不动产中心首次登记手续;2.为“自愿代办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3.为“自愿代办的按揭业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协议并未提及利益分成,故不存在违法所得。又查,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制成,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制式合同,其中第八条第1点注明“关于产权登记,买受人自愿委托产证代办单位代办房屋相关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代办不动产登记证、他项权证、契税、维修基金等),代办手续费总计8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以代办单位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如买受人不愿委托代办单位代办相关权证的,可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但据业主反映自己无法自主选择第三方代办公司,也无法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再查,当事人在交房时提供的交付通知书上也并未注明由海拓公司负责代办不动产权证及代办费用。同时,当事人在楼盘交付时统一将业主的信息、全款发票及相关办证资料移交给海拓公司,由海拓公司负责联系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当事人只对接海拓公司用印,不对接个人,导致选择自行办理的业主不能正常按流程办理不动产权证,而选择代办的业主能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综上,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业主“自愿”委托代办;在未告知业主已委托海拓公司代办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直接将业主信息资料移交海拓公司来负责办理代办不动产权证业务,限制业主选择其他代办公司提供服务;且人为设置条件,不给选择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业主盖章,变相强制业主选择海拓公司代办不动产权证服务。另当事人于2019年就已委托海拓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不动产权证服务,但在2020年购房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仍未注明由海拓公司负责提供代办业务,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业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第77号令《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行为。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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