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有仙注册资本:48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42931306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盐官镇联农村七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5
(2021)浙0481民初780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吴**,朱**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2-03-16
(2021)浙0481民初780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朱**,吴**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1-12-16
(2021)浙0481民初780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朱**,吴**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0-10-13
(2020)浙0481破13号
申请破产清算
海宁嘉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19-07-29
(2019)浙0481民初46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朱**,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8-27
(2014)禹民初字第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
2014-07-16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更正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3
2014-04-26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4
2014-04-26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4
2022-08-12
(2022)浙0481民初5747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浙江博泰塑胶有限公司、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8
2022-06-16
(2022)浙04民终204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朱**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24
2022-09-23
(2022)浙0481执3091号之一
民事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18
2022-04-25
(2021)浙0481民初780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朱**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323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28
2020-08-03
(2020)浙0481执104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7-02
2020-06-28
(2020)浙0481破申1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海宁嘉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7
2019-12-23
2019-12-09
(2019)浙0481民初46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89814.14元
民事案件
8
2018-08-23
2016-04-25
(2016)浙0102执688号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50685.74元
执行案件
9
2018-08-23
2016-04-25
(2016)浙0102执689号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46090.20元
执行案件
10
2018-06-12
2015-12-23
(2015)杭上商初字第1685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2207.1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995号
被处罚人自2023年9月起未申报纳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2025年8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盐官镇联农村七组,未发现当事人经营迹象。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