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李巧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巧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0QA0RC5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30号街坊明日星城安景苑友谊大街商店-8一楼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购进的“加减乘除香酥味鱼皮”及“加减乘除烧烤味鱼皮”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1月30日,经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购进的“盛唐鑫丰爆浆酸奶味麻花”和2026年3月20日购进的“梁福吉无添加蔗糖棒面包”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