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七星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福兴 | 注册资本:19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0579448735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湖洋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3号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上收到了1份关于平乐县七星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柿子蜜饯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TH20241011163),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的要求,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将该份检验报告(№:TH20241011163)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力与救济途径;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不合格批次的柿子蜜饯。2024年12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召回的80斤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柿子蜜饯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经询问调查,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调查终结。经查实,平乐县七星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共生产了300斤上述批次的柿子蜜饯,由于加工过程中,杀菌、冷却等关键控制点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造成了该批次柿子蜜饯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柿饼原料购进价格为2元一斤,柿子蜜饯销售3元一斤;经召回,共召回了80斤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柿子蜜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来到该公司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标识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2日”的柿子蜜饯。 综上,本案认定平乐县七星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柿子蜜饯)的货值金额为900元,减去召回的80斤的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共计660元。
1、没收不合格的柿子蜜饯80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元(660元),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