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华瑞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言程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A2E87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5〕97号
经查,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余敏不在岗的情形下,销售了“复方卡托普利片”1盒,该药品无OTC标识为处方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送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滋市监责改[2025]D26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5月26日前改正,当事人于当场签收。2025年6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追踪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执业药师余敏仍不在岗的情形下,销售了处方药“吲达帕胺片”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2239。这批“吲达帕胺片”是2025年5月26日到货的,共购进了10盒,购进单价2.6元/盒,销售单价7元/盒。检查当日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了1盒,库存9盒,货值金额共7元。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拍照留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