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美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BQQLHK1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5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6号楼4单元20层3室(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幸福罚字﹝2024﹞52104号
2023年6月6日,我局接到局转办的关于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信,举报人反映2023年3月22日购买的“人参茶”和“人参鹿茸茶”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身体原因,外出看病,所以一直无法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当事人返回哈市后与执法人员联系开展调查。2023年8月31日办案人员对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点和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注册地点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5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6号楼4单元20层3室,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人参茶”和“人参鹿茸茶”;库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北大荒辉煌小区21号楼3单元604室,库房内未发现有“人参茶”和“人参鹿茸茶”存货。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于举报人举报在微店名为“集梵铺子”的网络店铺购买“人参茶”和“人参鹿茸茶”存在问题一事,当事人表示了解并承认为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店进行销售。供货方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由该批发行安国恒找的一家名为“刘氏花茶”(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的店铺代为混合分装,有订单后由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直接发货给买家,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进行费用结算。自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网店以来至2023年8月31日,该公司关于“人参茶”、“人参鹿茸茶”和“人参鹿鞭茶”共发生3笔业务,共销售“人参茶”51盒、“人参鹿茸茶”50盒、“人参鹿鞭茶”1盒。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安国恒告知“人参鹿茸茶”中使用的原料“人参片”为人工养殖,按照初级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2023年9月11日办案人员向长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协查内容主要为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刘氏花茶”是否存在委托生产(分装)关系,现在存于批发行的成品数量以及“人参鹿茸茶”中是否含有中药饮片“鹿茸片”成分。2023年10月30日收到复函,协查结果为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存在交易关系,不存在委托生产关系,也无存货与预付款,仅凭肉眼判断“人参鹿茸茶”内含有鹿茸片,无其他判定依据。2023年11月6日再次对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人参茶”和“人参鹿茸茶”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方资质,也无法提供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进行货款预缴,具体购买产品不定,由于销售前到供货方店铺考察时摆放的展览品是散放的原料和包装好的成品,所以当事人一开始以为供货方销售的是原料,但供货方实际发货为成品,双方交易一直为成品,结算是按照成品价格进行结算,具体商品如何进行混合当事人也不了解。当事人是订单式订货,无存货存放,由供货方直接发货。2023年11月8日再次对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确认微信名为“钱·谨秋在海宁”的微信号为法定代表人钱美杉的所有。经调查,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并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协查回函中关于实际销售数量不一致,在认定实际销售数量时,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准认定违法所得,能够确定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参茶”53盒,“人参鹿茸茶”50盒,“人参鹿鞭茶”1盒;其中3盒“人参茶”每盒35元,因为有折扣,所有售价总计100元;另外50盒“人参茶”每盒35.00元,“人参鹿茸茶”每盒35.00元,“人参鹿鞭茶”每盒45.00元;销售“人参鹿鞭茶”时买家另付8元运费。销售金额共计3653.00元。三个品种成本均为每盒20.00元,成本共计2080.00元,销售利得为157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3、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4、黑龙江集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证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5、法定代表人钱美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6、微店“集梵铺子”销售页面,证明网络销售情况;7、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宝信特产批发行付款记录,证明付款情况;8、销售商品物流信息,证明商品物流情况;9、销售记录,证明商品销售情况;10、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协查情况;11、长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一份,证明协查内容回复情况;12、钱美杉病例一份;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53.00元,处罚款2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8653.00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