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赛维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伟国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J5Q7U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玉泉北路76号1-1,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79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手术室内放置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和葡萄糖注射液以备急救使用,构成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2袋葡萄糖注射液;2.罚款2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贰万元整(¥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2袋葡萄糖注射液;2.罚款2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