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麦拉宁护肤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DM43W71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学府新城4号楼10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宝清县麦拉宁护肤馆主要经营美容美体服务,其在售的产品“子彦ZIYAN轻奢眼部细润组合”(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3月16日)的销售价格为680元/套;“粉红诗韵尊贵臻韵舒活套装”(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3月11日)的销售价格为1980元/套。通过查验该店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上述产品分别于2025年3月1日各购进1套,至案发时未销售,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660元。当事人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并索要保存了上述产品供货方及生产商资质,其未定期检查在售产品使用期限,导致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在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身份。
2.王春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过期化妆品经营情况。
5.产品照片四张,证明产品限期使用日期。
6. 进货查验台账一份,证明产品购进情况。
7.供货方及生产商资质五张,证明其履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子彦ZIYAN轻奢眼部细润组合”1套;“粉红诗韵尊贵臻韵舒活套装”1套.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
2025-05-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