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东红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95325823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阳泉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精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2
2025-01-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3
2024-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4
2023-03-22
(2023)晋0322民初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3-03-09
(2023)晋0322民初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6
2022-06-14
(2022)晋0322民初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晨光经贸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7
2022-04-22
(2022)晋03民终4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六处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2-28
(2022)晋0322民初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迪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9
2022-02-28
(2022)晋0322民初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林奥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10
2021-11-17
(2021)晋0322民初17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六处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3
2023-03-22
(2023)晋0322民初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24453.61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05-08
(2020)晋03执8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山西万禾一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827710.57元
执行案件
3
2020-12-29
2020-05-08
(2020)晋03执8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阳泉市津翔线缆经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4358452.82元
执行案件
4
2020-12-29
2020-05-26
(2020)晋03执82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阳泉市津翔线缆经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9
2020-08-21
(2020)晋03执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4714294.37元
执行案件
6
2020-11-12
2020-06-04
(2020)晋0322民初2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浦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0-26
2019-09-16
(2019)晋0322执454号之五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0-22
2019-07-03
(2019)晋0322执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通奥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7-22
2019-12-27
(2019)晋0802民初7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4-15
2019-02-25
(2019)晋0322执5号之十
合同纠纷
阳泉市林海经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231588.26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盂林罚决字﹝2026﹞第01号
2025年3月31日,在盂县路家村镇皇后村枣林沟(里掌),由于灌木枝条触碰高压线形成放电燃烧,引发山火。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处罚基准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5年3月31日,在盂县路家村镇皇后村枣林沟(里掌),由于灌木枝条触碰高压线形成放电燃烧,引发山火。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其处罚基准,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盂县林业局
2026-02-06
2
晋(阳)煤安罚﹝2025﹞执M2-10号
经查阅矿方提供的《2025年7月份产量报表》显示,7月份原煤产量为9.9502万吨,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月度原煤产量为核定生产能力的11.06%。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2日
75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23
3
晋(阳)煤安罚﹝2025﹞执M1-04号
1.150102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改向滚筒处未设防护栏,2.150102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与采区胶带巷交岔口未安设顶板离层指示仪,采区轨道巷与避难硐室交岔口的顶板离层指示仪损坏失效,未及时处理,3.150102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无线信号分站、电缆接线盒等均设置在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未安设行人过桥,4.150106高抽系统巷掘进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5.150106高抽系统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的压风自救装置被消防设施遮挡,无法正常打开压风自救装置箱门。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48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19
4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25号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22年度全年原煤产量为159.04万吨,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的77%。
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元)
180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9-10
5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10号
1.15104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落山悬顶面积大于其作业规程规定的10㎡,2.15105高抽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巷口往里50m-75m处未安装隔爆水棚。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6.5.2.4.b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5-20
6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06号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及管理制度》和隐患治理台账闭环管理存在不足:一是未明确安全副矿长组织开展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二是职能科室组织开展业务范围隐患排查周期不符合规定;三是未明确向监察监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相关工作;四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督办台账无申请验收时间、是否制定预案栏目;五是未将矿井排查出的1条重大隐患纳入隐患闭环管理台账;六是整改资金栏目一栏基本为零,2.井下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未按规定升井检修和进行压力试验,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不完善:一是未做到全面、全过程、全方位辨识风险;二是对岗位风险未按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进行全面辨识;三是部分风险等级判定不准确;四是针对具体风险管控未制定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4.甲烷传感器调校时,未对“超差传感器进行更换”,5.氧气传感器未每月进行调校、测试;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监测数据未按每3个月备份,2023年4~12月的监测数据均在2024年1月备份,6.除检测了综采电器设备绝缘电阻外,其它主要电气设备未进行检测;2根入井高压电缆未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无极绳绞车牵引使用的硬连接装置未进行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7.2019~2024年入井的煤矿用电缆未检测阻燃性、矿用风筒未检测抗静电和阻燃性、使用的Ø18mm以上钢丝绳10批次未进行检测检验,8.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缺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2023年度未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未对开展的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9.2024年1月份原煤产量103228吨,达9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的11.46%。
合计处罚玖拾贰万伍仟元整
925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5
7
盂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6
8
盂市监处罚﹝2023﹞134号
经查,当事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这批姜和大葱是2023年8月15日从盂县鸿鑫泰商行购进的,姜以24元/kg的价格购进了5kg,大葱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16kg。该食堂现场提供有姜和大葱的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140322916737478)和检验报告(No:AMJC/20230818528)、大葱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140322916737476)和检验报告(No:AMJC/202308185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查前,该批抽捡的姜和大葱全部使用了。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