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好药师星星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CLBD8W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蒲阳大道68号毛巾厂商住楼东起9-10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4〕10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处方药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国药准字H20090309),在本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仍没有改正,于2024年5月8日又销售了1盒处方药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50278)。2024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张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其供述,上述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国药准字H20090309)售价35元/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50278)售价35元,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根据检查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供述,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货值金额105元。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九条“从轻处罚的情形:(六)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