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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风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永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2MA74BU3G5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郊(定西工贸中专东郊校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4
2020-12-31
(2020)甘1122民初4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新风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金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罚字﹝2024﹞8号
2023年11月20日15:25本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一举报称:甘肃新风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芪饮为违法产品,理由为产品受委托生产厂家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管局答复,该厂家自2022年底就已经停产至今,而该产品标注为2023年9月30日生产。接到该举报后本局指派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实际生产于2022年11月2日的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09/30”,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甘肃新风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签订了《新风堂系列固体饮料委托加工合同书》(合同号:20221025),委托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委托生产期限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2日。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利用党参、黄芪等原料生产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的依据有: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已对党参、黄芪开展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食品发〔2020〕138号),甘肃省选定白银、定西等市所辖区域为试点地区,开展党参、黄芪等食药物质的生产经营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即于2022年11月3日试点期满。2.根据《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党参等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已于2021年2月5日发布了党参和黄芪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党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DBS62/007-2021,黄芪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DBS62/008-2021,均属于食品原料标准。3.2021年9月8日经甘肃省卫健委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KTS0001S-2021,标准备案号QB620619-2021。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交付其受委托生产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30600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的有3030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的有300袋。上述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全部生产于甘肃省党参、黄芪等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有效期内。因此,当事人委托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党参、黄芪等原料生产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不属于非法添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经查,上述两个生产批次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当事人均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送检,均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查验手续后全部接收并入库管理。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为最小的独立包装,不独立销售,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其规格为6克定量包装。当事人销售时,使用对应的红色包装盒,规格为180克(6克×30袋),即将30袋最小的独立包装(6克)放入包装盒后销售,同时配套有红色手提袋。甘肃康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独立包装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的包装袋上标示有新风堂商标、产品名称(黄芪饮固体饮料)、净含量(6克)等信息。当事人经营的销售单元盒装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的包装标签上标示有产品名、配料、产品类型、产品规格、保质期、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建议食用方法、储存方法、不适宜人群、委托方、委托方地址、联系方式、受委托方、受委托方地址、营养成分表等内容。生产于2022年10月28日的30300袋10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对应的是对开式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注有相应的生产日期,当事人通过馈赠亲友、展会推介、网店销售等方式已于2023年10月1日前销售处理完;生产于2022年11月2日的300袋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对应的是翻盖式包装盒,包装盒上原来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欲留作展示样品一直保存于库房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平台网店销售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页面,展示的是生产于2022年10月28日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的对开式包装盒。2023年10月24日举报人下单购买了4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销售价格为198元/盒;接单后该营销人员致电举报人说明对开式包装盒已售完,现存只有翻盖式包装盒,问询是否介意,举报人表示同意购买;当事人聘用的一营销人员为了完成订单并想体现出新货特征,便在上述生产于2022年11月2日的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的对开式包装盒上,使用喷码机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3/09/30”;然后将其中以蓝色字体标注了“生产日期:2023/09/30”字样的4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通过丹鸟快递寄达给了举报人;举报人于2023年10月31日确认收货完成订单,于2023年11月1日9:33直接申请售后进行退货退款操作,退货原因选择为“7天无理由退款”,再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完成退货退款,退还了姚文全额货款。当事人收到4盒退货处理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后,便将上述4盒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继续放入库房统一保存,再未有任何销售。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销售前均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盒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定义,其属于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的生产于2022年11月2日的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的包装盒上使用蓝色字体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9/30”字样,与实际生产于2022年11月2日的真实情况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4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已全部退货退款处理,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的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举报人签收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后没有食用,随即进行了退货退款操作,行使了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故涉案产品对举报人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10盒黄芪饮(黄芪固体饮料);2.罚款5075元。
5075.00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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