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秀芬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6MA13P1MB0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学府花园小区物业办公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内0826民初28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
2024-07-17
(2024)内0826民初28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3
2024-07-11
(2024)内0826民初27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4
2024-05-31
(2024)内0826民初1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5
2024-05-30
(2024)内0826民初18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6
2024-05-27
(2024)内0826民初18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7
2024-05-27
(2024)内0826民初18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8
2024-05-26
(2024)内0826民初14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9
2024-05-26
(2024)内0826民初14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罗*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10
2024-05-26
(2024)内0826民初14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7
2024-08-28
(2024)内0826民初36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07
2024-08-13
(2024)内0826民初36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07
2024-08-13
(2024)内0826民初36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6.80元
民事案件
4
2024-11-05
2024-07-18
(2024)内0826民初28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10-22
2024-05-31
(2024)内0826民初18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10-10
2024-05-28
(2024)内0826民初18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10-10
2024-06-01
(2024)内0826民初1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10-01
2024-07-18
(2024)内0826民初28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9-27
2024-07-12
(2024)内0826民初27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9-27
2024-05-17
(2024)内0826民初10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86号
发现当事人从2020年4月18日开始承揽学府花园小区,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米收取物业管理费6元,并向业主重复收取楼道灯费每户10元,由于当事人前期收费票据保存不善,只能调取当事人从2022年1月到2024年12月三年的收费票据,由于很多业主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及楼道灯费,以及向部分业主减免了楼道灯费,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学府花园住宅小区的175户业主收取楼道灯电费,每户10元,共计收取了1750元。
当事人重复收取的电费执行的是政府定价,其重复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楼道照明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53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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