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綦丰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启桃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070321643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胡家湾支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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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1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胡家湾支路1号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名称为重庆綦丰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21643P,法定代表人:钱启桃,许可项目:生产、销售: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收购、销售:农产品。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050288,食品类别:调味品;蔬菜制品;豆制品,发证日期:2023年10月8日,有效日期至2028年6月5日。 2026年1月14日,投诉举报人田某翔在超市购买了1瓶当事人生产的“赶水菜巧手麻辣无汁豆腐乳210g/瓶”,发现该款产品配料表显示配料:食用氯化镁,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后通过投诉举报信向我局投诉举报,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瓶用于留样的菜巧手麻辣豆腐乳,标签的配料中标示有“食用氯化镁”,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麻辣豆腐乳;配料:大豆、水、花生仁、芝麻、豌豆、辣椒、食用盐、味精、鸡精调味料、花椒、白酒、食用氯化镁;致敏物质:大豆、花生仁;产品标准号:GB2712;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050288;食用方法:开瓶即食,开盖后请尽快食用;贮存条件:在阴凉处储藏,开盖后需密封冷藏;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生产日期:见瓶盖;生产商:重庆綦丰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胡家湾支路1号;电话:023-48750059 18983736148;产地:重庆市綦江区。除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赶水菜巧手麻辣无汁豆腐乳)外,该系列产品还有其他三个味道,分别是菜巧手香辣豆腐乳、菜巧手红油豆腐乳和菜巧手白方豆腐乳,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仅发现有标注为“食用氯化镁”的上述产品标签,未发现成品。 另查明,2025年10月9日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菜巧手系列4款产品的配料中,标注的均是“食用氯化镁”,没有使用添加剂的规范名称“氯化镁”,我局已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渝綦江市监责改【2025】21-72号),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签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当事人生产的腐乳中将氯化镁标注为食用氯化镁,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规定的标签瑕疵的情形,但鉴于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全面排查整改上述产品的标签,仍然生产经营标注“食用氯化镁”的菜巧手系列豆腐乳。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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