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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习水县龙马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世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56923918X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醒民镇马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3﹞390号
本局认为:1.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规定的情形,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之规定的行为; 2.当事人为成世宏实施商标侵权提供运输、仓储的帮助行为属于主观故意:一是当事人作为配制酒生产企业,从事白酒生产经营10余年,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应当建立相关台账记录,但当事人却无法提供相应环节证据;二是当事人从2011年以来,曾注册过“浩台”、“九龙屯”、“王朝将门”商标,说明当事人具备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相关知识;三是当事人为成世宏承运并储存“樂芳茅”白酒近10年,即便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真实的,即使其使用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标图案在前,但该商标图案于2017年注册,至今已过6年,且茅台酒作为名酒,王世春作为业内人士,应当知晓茅台酒的商标、包装设计等信息,而成世宏在此期间陆陆续续在当事人处拿走该酒,时间持续10年之久,当事人应当知道该酒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3.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承认帮助成世宏运输并提供仓储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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