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331700925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茫洞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渝0241民初1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8
(2025)渝0241民初72号
合同纠纷
周*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1-06
(2025)渝0241民初72号
合同纠纷
周*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10-09
(2023)渝0241民初2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吴**
秀山县人民法院
5
2023-08-04
(2023)渝0241民初2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吴**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3-07-04
(2023)渝0241民初2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吴**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3-05-23
(2023)渝0241民初2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吴**
秀山县人民法院
8
2023-05-22
(2023)渝0241民初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谯*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3-05-18
(2023)渝0241民初1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向**,杜**,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秀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3-05-06
(2023)渝0241民初879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谯*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9
(2023)渝0241民初2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08-06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05-28
(2023)渝0241民初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谯*
裁判文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03-19
(2023)渝0241民初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
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3
2023-05-31
(2023)渝0241民初1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与杜**,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5
2021-04-06
(2021)渝0241民初1180号
追偿权纠纷
廖**与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22
2020-08-14
(2020)渝0241民初225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廖**与廖**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秀山环执罚﹝2023﹞12号
2023年8月30日,我队对秀山县兴有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办公楼后方平地堆放有约7000吨砂石,砂石堆放场地未硬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罚款(大写):贰万陆仟零叁拾壹元(26031元)。
26031.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1-06
2
(渝秀)应急罚﹝2023﹞7号
违法事实:2023年5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未至上而下进行开采(+550m水平工作面未开采完毕,开始开采+540m水平工作面)。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5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未至上而下进行开采(+550m水平工作面未开采完毕,开始开采+540m水平工作面)。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二、秀山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方案》(渝秀)应急检查【2023】矿山041号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3】矿山041号复印件、《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渝秀)应急现决【2023】矿山041号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3张;三、你公司总工杨绍华、矿长张怀峰、股东陈玉良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7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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