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洮南配送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振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MA1539872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洮突公路五公里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162号
-
2024年5月28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化肥农资商店进行逐户检查,检查中发现洮南市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洮南配送中心在店内张贴“买一赠一”的广告,其发布的广告中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2024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仍未整改。经核查后,我局于2024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并指派杨伟鹏、刘杨梓两名同志进行调查,经过对洮南市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洮南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照取证等措施,至2024年7月2日查清事实,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发布的促销广告中称“买一赠一”,而据当事人描述该促销活动实际内容为购买任意一一袋化肥,赠送一副手套。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方式未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体现,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完成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广告中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方式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联合省司法厅发布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中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故应予处罚。本案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50条第一款“较轻”:“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 2 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故拟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2
洮市监处罚(2023)155号
当事人在发布的促销广告中称“买一赠一”,而据当事人描述该促销活动实际内容为购买任意一袋化肥,赠送一副手套。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方式未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体现,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完成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