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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锺珊珊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40005823386X9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89号2幢一单元25-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4
(2023)川04民终14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
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01
(2023)川04民终1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
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06
(2021)川0402民初3568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邹**
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7
2019-11-20
(2019)川0402民初44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5-26
2016-05-26
(2016)川0402民初1500号
合同纠纷
赵**与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攀东市监处〔2024〕51040224000104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东市监处〔2024〕11号 当事人: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823386X9 企业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89号附2号、1号、1-1号、1-2号、2号、3号、4号、5号 法定代表人:锺珊珊 护照号:K1609117E 2024年1月17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炳草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四川省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668457),反映: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在其超市入口墙面发布的“百雀羚”广告使用了“首选”,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办案机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2024年1月30日,办案机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查证了相关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3年4月起,当事人百盛超市为宣传其化妆品“百雀羚”,由供货商自行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内容为“国货经典品牌 首选百雀羚”的广告牌,悬挂于超市出口的扶梯外墙上,其广告内容使用了“首选”的宣传用语。至案发止,当事人因解约供货商无法核实广告制作相关情况,由广告产生的经营收入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宣传的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2.四川省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668457)及证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锺珊珊护照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况;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4年4月 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炳罚告〔2024〕1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为宣传产品,在其广告宣传“国货经典品牌 首选百雀羚”中使用“首选”来宣称自己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罚
罚款0.5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5000.00元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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