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洛阳市伊滨区乾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华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00MAEJECT97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寇店村掘丁路与东林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当事人为“好想来品牌零食”连锁经营店,店内三台电子收银秤为总部统一配备,型号/规格:FreshStar,其中两台的检定日期为2025年06月23日,有效期至2026年06月22日,证书编号为:洛FM字第20250500960号和洛FM字第20250500961号,一台检定日期为2025年06月24日,有效期为2026年06月23日,证书编号为:洛FM字第20250500962号,检定单位都是洛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原检定合格证标签遗失,为应对上级检查,自行制作了上述三个合格证标签,张贴在店内电子收银秤上,直至检查到。接受调查前,当事人自行将三个伪造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标签进行销毁,该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刘华兵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吴淑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吴淑芳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标签销毁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三台电子收银秤的检定证书各一份,证明了上述三台电子收银秤的检定有效期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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