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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城关镇兴盛果蔬一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70MEJ5X9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小河北老干局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承认该批次涉案洗姜(箱生姜)是旬阳市城关镇好上好超市2025年1月9日从自己店购进的,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在经营(销售)上述批次洗姜(箱生姜)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洗姜(箱生姜)使用保鲜剂、防腐剂、食品添加剂或其他物质进行喷洒、清洗或其他方式处理。 再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上述该批次洗姜(箱生姜)是2024年5月13日从陕西欣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件(90kg),18斤/件,购进价85.00元/件,9.44元/kg,销售价是90.00元/件,10.00/kg,已全部销售完了。购进上述批次洗姜(箱生姜)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单、入库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因此,按照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票据认定涉案违法所得为900.00元,货值为900.00元。 再又查,当事人对本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旬市监责改〔2025〕ZF1-6号)的决定无异议。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洗姜(箱生姜)是易腐烂变质食用农产品,该店是2025年1月9日销售的,我局是2025年2月13日要求召回,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所以当事人实施公告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无购买涉案洗姜消费者退货或赔偿损害。故,当事人未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洗姜(箱生姜),属于已按规定实施了召回程序,因合理原因未召回和未造成身体健康或其他损害情形,当事人在经营(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洗姜(箱生姜)中,没有使用保鲜剂、防腐剂、食品添加剂或其他物质进行喷洒、清洗或其他方式处理。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购进前没有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洗姜(箱生姜)。截止目前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收到因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洗姜(箱生姜)的召回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当事人承诺将进一步规范食材招标采购程序,严把“食材验货关”,确保所购食材安全可靠,确保进货及生产渠道有据可溯。
免予处罚
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2
旬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安市监交办[2024]4-84号):旬阳市城关镇都润发丽都生活中心经营的菠菜(购进日期:2024-09-10),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涉案菠菜是从旬阳市城关镇兴盛果蔬一行购进的。上述批次菠菜当事人共购进了90.00kg,购进价7.00元/kg,销售价是8.00元/kg,已全部售完。在购进上述批次菠菜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入库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因此,按照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票据认定涉案违法所得为720.00元,货值为720.00元。
免予处罚。
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3
旬阳市监处罚〔2024〕238号
经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承认该批次涉案豇豆是旬阳市欣益凯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14日从自己店购进的,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在经营(销售)上述批次豇豆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豇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农药或其他物质进行喷洒、清洗或其他方式处理。再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上述该批次豇豆是2024年5月13日从陕西欣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14.00kg,购进价8.00元/kg,销售价是9.00元/kg,已全部销售完。购进上述批次豇豆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单、入库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因此,按照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票据认定涉案违法所得为1026.00元,货值为1026.00元。再又查,当事人对本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旬市监责改〔2024〕ZF1-22号)的决定无异议。2024年7月4日,当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因豇豆是易腐烂变质食用农产品,该店是2024年5月13日销售的,我局是2024年7月4日要求召回,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故,当事人未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豇豆,属于已按规定实施了召回程序,因合理原因未召回和未造成身体健康或其他损害情形当事人在经营(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豇豆中,没有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农药或其他物质进行喷洒、清洗或其他方式处理。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种植环节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目前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收到因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2024年2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豇豆)的召回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当事人承诺将进一步规范食材招标采购程序,严把“食材验货关”,确保所购食材安全可靠,确保进货及生产渠道有据可溯。
免予处罚
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4
旬市监处罚〔2024〕137号
经查,1.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2.当事人承认我局2024年2月27日在旬阳市麻坪镇魏岩超市所抽检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是从自己果蔬行购进的,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3.涉案食用农产品(线椒)是当事人2024年2月14日从陕西欣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6件,每件大概在39到41斤不等,平均重量大概在40斤左右,每件购进价为110.00元,共计购进价格为660.00元。销售价格是每整件120.00元,零卖是按3.30元/斤销售的截止我局检查时,6件已全部销售完,其中1件为整件销售,其余5件全部为零售。故,货值为120+5×40×3.3=780.00元,即,违法所得为780元;4.当事人在购进本批涉案线椒时向供货方索取有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2024.2.13欣桥市场检测室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2024.2.14货品入库清单打印件各一份;5.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6.当事人2024年4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涉案上述该批次线椒的食用农产品召回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当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2024年4月17日在生产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因线椒是易腐烂变质食用农产品,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全部零售完了,消费者不固定,且都是易腐烂食品,故,当事人未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线椒,属于已按规定实施了召回程序,因合理原因未召回和未造成身体健康或其他损害情形。当事人称在购进该批涉案线椒时未向里面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物质,所检测出的原因有可能是购进时里面本身就含有的,故,该案中的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该店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等法规制度规定,严把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200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