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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良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XTJX6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振华巷(龙房权证字第QZ0001856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黑7104行初16号
没收非法财物
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
龙江县应急管理局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应急罚﹝2026﹞0002号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存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化学品安全标签、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行为。2026年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进行了执法检查,证实该经销处存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化学品安全标签、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行为。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存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化学品安全标签、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行为。2026年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进行了执法检查,证实该经销处存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化学品安全标签、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第二阶次适用条件“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龙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6-02-12
2
(龙)应急罚﹝2024﹞0002号
2024年1月9日、6月3日,我局分别接到群众举报,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负责人王永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醇基液体燃料)。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龙江县龙江镇平安桥附近一处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永良涉嫌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对王永良非法经营储存的液体燃料进行抽样检测后,经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王永良所经营储存的液体燃料均为危险化学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王永良持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点为龙江县龙江镇幸福路,许可经营范围为无储存经营;王永良以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的名义向饭店、食堂等地点销售液体燃料;以上情况说明,至第二次案发即2024年6月3日,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核实,违法所得共计590490元。
2024年1月9日、6月3日,我局分别接到群众举报,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负责人王永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醇基液体燃料)。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龙江县龙江镇平安桥附近一处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永良涉嫌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对王永良非法经营储存的液体燃料进行抽样检测后,经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王永良所经营储存的液体燃料均为危险化学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王永良持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点为龙江县龙江镇幸福路,许可经营范围为无储存经营;王永良以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的名义向饭店、食堂等地点销售液体燃料;以上情况说明,至第二次案发即2024年6月3日,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核实,违法所得共计590490元。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一项“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第四项“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五项“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的违法行为属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阶次“适用条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范围,且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龙江县良子液体甲醇经销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万零肆佰玖拾元,并处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99000.00元
龙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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