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许素刊水产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素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3MA2YEQQ12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该地址为危房,予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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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3〕262号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路2316号新店市场79号摊位的厦门市翔安区许素刊水产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捆绑着红绳的两种螃蟹,其中大螃蟹标价每斤50元,小螃蟹标价每斤3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两种螃蟹进行称重,称重如下:大螃蟹(不含绳)带筐重2公斤,筐重0.5公斤,大螃蟹净重1.5公斤;小螃蟹(不含绳)带筐重3.73公斤,筐重0.6公斤,小螃蟹净重3.13公斤;捆绑红绳的两种螃蟹总重为5.19公斤,两种螃蟹总净重4.63公斤,用于捆绑螃蟹的绳子重0.56公斤,上述螃蟹捆扎绳的重量占水产品自重比例约为12.09%,因螃蟹属于鲜活物品,在拍照取证留存证据以后,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现场在执法人员及菜市场管理员的监督下对上述螃蟹进行变卖,螃蟹变卖价格为245.2元。经查,当事人于8月30日从中埔水产批发市场不知名小摊位处购进捆绑着红绳的螃蟹,大螃蟹捆绑绳子总重1.7公斤,购进价格为每斤45元,销售标价每斤50元;小螃蟹捆绑绳子总重3.49公斤,购进价格为每斤25元,销售标价每斤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证件。据当事人称,上述螃蟹购进时即为过度捆绑状态,其系原样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我局查扣。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螃蟹的货值金额为大螃蟹170元(1.7公斤×50元/斤),小螃蟹209.4元(3.49公斤×30元/斤),合计货值金额为379.4元。当事人销售的螃蟹捆扎绳的重量占水产品自重比例约为12.09%,超过规定的5%的合理范围,该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在开展销售捆红绳重量超过水产品自重5%的螃蟹前即被我局发现并查扣,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条款丙级C档“已售的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或已售和未售的产品总货值在1万元以下,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过度捆绑螃蟹变卖款245.2元;
2、罚款人民币379.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24.6元。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条款丙级C档“已售的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或已售和未售的产品总货值在1万元以下,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过度捆绑螃蟹变卖款245.2元;
2、罚款人民币379.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24.6元。
379.40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