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甫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全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BKW2L5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永佳河镇正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3〕134号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6日从长期供应商武汉市批发市场徐姓老板处,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告知徐姓老板当事人处需购进的钢筋规格型号、数量后,由徐姓老板安排装车配送到当事人处。当事人总共购进了规格型号Φ8mm的钢筋1.5吨、规格型号Φ12mm的钢筋1吨,购进价格均为3650元/吨,销售价格均为3950元/吨。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以上两种规格型号Φ8mm、Φ12mm的钢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875元,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销售热轧带肋钢筋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已构成了销售热轧带肋钢筋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以及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因素,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处以罚款1225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000元。
1225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