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乌当区店小二食品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贵勇注册资本:0.0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E9EW4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关山安置区5栋1单元负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4]0039号
经查:当事人贵阳市乌当区店小二食品销售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2024年1月5日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销售散装“手撕面包”、“遵义鸡蛋糕”、“烤馒头”等食品并且散装食品包装和容器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4年1月7日主动从微信小程序下架涉案食品,截至2024年1月7日该销售部销售散装食品“手撕面包”10盘、“遵义鸡蛋糕”10盘、“烤馒头”15盘;“手撕面包”进货价为40元/盘,销售价为55元/盘,“遵义鸡蛋糕”进货价为60元/盘,销售价为70元/盘,“烤馒头”进货价为23元/盘,销售价为36元/盘,即货值金额为10*55+10*70+15*36=1790元,违法所得为17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20112002024010755969436)》,证明案件来源系举报人举报。 证据2: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贵阳市乌当区店小二食品销售部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及执法人员通过宋贵勇手机13984026544进入微信小程序页面截图证据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2024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散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等事实情况。 证据4:2024年1月26日,经营者宋贵勇向执法人员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宋贵勇是当事人的经营者有权处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散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相关事务。 证据5:2024年1月26日,经营者宋贵勇向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但不具备销售散装食品资质。 证据6:2024年1月24日,经营者宋贵勇向执法人员提供情况说明,说明2024年1月5日购进销售过上述涉案食品,并于2024年1月7日从微信小程序下单助手下架,证明当事人2024年1月5日购进销售过上述涉案散装食品并于2024年1月7日主动从微信小程序下单助手下架停止销售的事实。 证据7:2024年1月26日,经营者宋贵勇向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购进“手撕面包”“遵义鸡蛋糕”“烤馒头”进货凭证复印件1组2份及“手撕面包”“遵义鸡蛋糕”“烤馒头”销售统计表格1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涉案食品购进并销售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上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本案前无处罚事项。 证据9:经营者宋贵勇向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发证的有效期至2029年3月21日具备散装食品销售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动规范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10: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享有的权利、义务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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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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