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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刘一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丛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E9AN3P1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河畔社区世纪大道南路66号中亚商贸第一城5栋2层5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新疆刘一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喀什大学高台校区二号食堂的承包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喀什大学食堂引进采购项目(第三包)高台一号餐厅一楼、高台二号餐厅二、三楼承租合同。经营主体为合法。当事人在承包经营喀什大学高台校区2号食堂期间,存在以下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后厨环境卫生严重不达标:后厨环境不洁,排水沟未及时清洗,滋生飞虫、异味重。未按规定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烹饪区操作区发现过期食品-“风味豆豉”1瓶(规格280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9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管理:现场使用的嫩肉粉未按照“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管理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4、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部分食用油(2026年3月6日)的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多项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过期风味豆豉1瓶;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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