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肆意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泽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CC276T5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中山北路观巷4号104-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武林罚决字﹝2024﹞第000182号
当事人杭州肆意餐饮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观巷4号104-105室实施了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2025-02-28
2
杭拱武林罚决字﹝2023﹞第000323号
当事人杭州肆意餐饮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4日在浙江省观巷4号104-105室实施了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2023-12-12
3
杭拱武林罚决字﹝2023﹞第00008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4月08日11时许起,当事人杭州陈大卤食品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更换公司的招牌。在当事人未取得占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现场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占用了观巷4号前城市道路设施搭建脚手架,于2023年04月08日11时08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搭建的脚手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部分长1.8米,宽0.9米,面积为1.62平方米。2023年04月11日12时09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已整改。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及《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擅自占用市政设施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定额罚款200元”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且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建议对当事人杭州陈大卤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2023-05-08
4
杭拱武林罚决字﹝2023﹞第00009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陈大卤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8日15时55分在杭州市拱墅区观巷4号104-105室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不符合《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中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责令当事人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账号:1202*********09962)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17500元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陈大卤食品有限公司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