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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如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9090461X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蓝天商务中心1202室-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3
(2026)浙0523民初39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
2026-06-17
(2026)浙0782民初57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金华市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6-05-22
(2026)浙01民终51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5-20
(2026)浙0782民初57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金华市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6-04-13
(2025)浙0591民初175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湖州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田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6
2026-02-11
(2025)浙0521民初107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7
2026-02-10
(2025)浙0105民初27917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育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8
2026-02-02
(2025)浙0105民初27923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9
2026-01-27
(2025)浙0521民初107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10
2026-01-22
(2025)浙0105民初25121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7
(2025)浙0102民初24465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新风悦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7
2022-12-02
(2022)浙0727民初155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8
2021-11-25
(2021)浙0304民初8329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28
2021-12-14
(2021)浙0304民初8327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28
2021-03-22
(2021)浙0503财保6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98149.75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23
2020-12-02
(2020)浙0105民初82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19
2020-12-09
(2020)浙0105民初8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05
2018-08-22
(2018)浙0105民初7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04
2020-10-28
(2020)浙0105民初69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04
2020-10-26
(2020)浙0105民初71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嘉兴正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9
2020-09-14
(2020)浙0105民初16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永嘉荣昌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5﹞236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本局依法对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前王南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维护保养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83.33元;3.罚款7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83.33元;3.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嘉南市监处罚﹝2025﹞23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4日,被处罚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嘉兴市东方路360号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伍拾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伍拾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3
桐市监处罚﹝2025﹞17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对其维保的8家电梯使用单位维保时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从轻与从重情节,综合考虑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及当事人违法获利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从轻与从重情节,综合考虑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及当事人违法获利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4
桐市监处罚﹝2025﹞5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仅于2024年10月23日和2024年11月6日在电梯所在地附近翻拍手机里原有维保照片上传嘉兴智慧电梯系统并进行签到签退,未实际到现场进行维保作业,也未在其余时间对上述3台电梯进行维保作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实际未进行维保作业,仅在附近翻拍手机里的维保照片上传嘉兴智慧电梯系统并完成签到、签退,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进行电梯的半月度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3.3元;2、罚款人民币1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从事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实际未进行维保作业,仅在附近翻拍手机里的维保照片上传嘉兴智慧电梯系统并完成签到、签退,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进行电梯的半月度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3.3元;2、罚款人民币17000元。
17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5
海市监处罚〔2024〕1337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2024年8月15日对位于海宁市黄湾镇的部分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6
杭临市监处罚〔2024〕511号
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6年5月19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与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电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某某小区电梯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按要求不超过15天一次定期对某某小区的133台在用电梯进行保养检查,确保电梯系统运行正常,做好逐台电梯保养记录。服务期限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维护保养费用共计525084元。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小区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2台电梯(内部编号为37-东、37-西,设备代码分别为L3*10015、L3*10016)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电梯维保单位均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且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时间均为2024年10月22日,项目为半月维保。执法人员现场调取2024年10月22日位于37幢负一楼监控视频,当事人维保人员谢某某、陶某某于当天13:30:10至13:30:28(持续时间18秒)、14:03:30至14:04:02(持续时间32秒)对上述两台电梯的底坑进行维护保养,期间仅对底坑环境进行查看,未进入底坑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底坑停止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却在维保记录“底坑停止装置”项目记录“正常”。另查明,涉案电梯的单次维护保养费用未在合同标明,且《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的维护保养基本项目和要求不同,无法精准计算单个基本项目单次维保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电梯底坑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1000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11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7
金开市监处罚〔2024〕583号
2024年3月29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对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某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10-15
8
杭萧市监处罚﹝2024﹞143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萧山区某苑5幢西梯底坑发现一具老人尸体。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认定:电梯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护保养电梯,未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缺失对电梯维保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选派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的作业人员(赵某某,事发时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驻点维保。电梯维保人员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没有到现场开展维保工作,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维保的电梯发生事故的行为负责。鉴于当事人在本次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维保的电梯发生事故的行为负责。鉴于当事人在本次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17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9
平市监处罚﹝2024﹞5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10
磐市监处罚﹝2024﹞200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在维保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2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一)没收违法所得151.5元(壹佰伍拾壹元伍角)(二)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151.5元(伍万零壹佰伍拾壹元伍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一)没收违法所得151.5元(壹佰伍拾壹元伍角)(二)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151.5元(伍万零壹佰伍拾壹元伍角),上缴国库。
50151.5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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