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铂晟福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飞飞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4MACKK6M88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文化东路北侧皇城丽都北院10号楼12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阎市监处罚〔2024〕148号
当事人于2024年4、5月份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进35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标为·SY;类型为A3;型号/规格为SY-009/大;执行标准为GB811-2022;产品重量为550±50g;制造商/生产厂为:河南艾柯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CCC为2023011105558087,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CCC为2023011105558087的认证结果为证书已于2024年1月30日撤销,涉案头盔未标明生产日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头盔生产日期,无法确认是否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根据《GB811-2022》中5.1.2.2“外表面应为流线型曲面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d)外表面有总面积不小于3200mm2、逆反射系数不低于70cd/(lx·m2)的反光材料,且在左、右、后三个方向可见,每个方向可见的反光材料垂直投影面积不小于640mm2”的规定,上述涉案头盔无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当事人购进涉案头盔用于赠送给购车客户,购进价格30元/顶,货值1050元,已赠送6顶,剩余29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上门推销的西安头盔销售员处购进30顶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类型为A1/中;类型重量为A3/0.629kg±0.05;制造商为温州恒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811-2022;CCC为10523262023082501。根据2023年第3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十类57种,以及GB811-2022中对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定义,结合头盔型号、合格证信息参数,综合认定上述30顶涉案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摩托车乘员头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0顶摩托车乘员头盔强制性认证(3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认证结果信息,CCC为10523262023082501的头盔标识系伪造。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头盔均赠送给购车客户,购进价格15元/顶,货值450元,已赠12顶,剩余18顶,无违法所得。
1.罚款2000元;2.没收涉案头盔47顶。
2000.00元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